□胡迪
  加拿大人傑克(化名)坐大巴從香港到廣東省中山市準備迎娶新娘,但到中山下車後卻發現行李不見了。在向大巴運輸公司索賠無果後,傑克將運輸公司告上法庭,並向相關運輸公司提出索賠。運輸公司認為,他們運的是人,不是貨,乘客也沒有買貨票。近日,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後,酌定判令運輸公司向傑克賠償3700元。
  傑克與吳女士約定於2012年7月在中山市登記結婚。當年7月1日,傑克從加拿大飛到香港。次日,傑克從香港國際機場乘坐永東公司的巴士抵達深圳灣口岸,併在深圳灣口岸換乘榮利公司的巴士前往中山。換乘車輛時,傑克在引導人員指引下,將兩件行李放在榮利公司大巴下麵的行李艙,並隨身攜帶一個小包上車。但當大巴到達中山汽車總站,傑克下車時發現其中一箱行李丟失了。傑克稱行李中有一對荷蘭產的鑽石金耳環和一個貝殼珍珠胸針,價值近8萬元人民幣。事發後,傑克與榮利公司交涉未果,向法院提起訴訟,將永東公司與榮利公司一併告上法院,索賠8萬元。
  據當時駕車的榮利公司巴士司機黃烈煒表示,當日,他看到傑克上車時,確實攜帶了兩件行李,大巴在行駛途中不上客,但曾有客人在港口鎮星晨花園站下車。黃烈煒稱,在乘客下車時,他沒有陪同乘客取行李,而是坐在司機位置上控制車門和行李艙,並看著大巴的後視鏡,留意行李艙的情況;但因為乘客很多,每個乘客分別有什麼行李他也記不清楚,也沒有看見可疑情況。
  榮利公司則認為,他們承運的是旅客而不是貨物,只負責旅客在運輸途中的人身安全及準時到達目的地;他們只是在大巴上為乘客免費提供存放行李的地方,也沒有收取行李的托運保管費,如有遺失不負責賠償。另外,傑克進入中國境內要經過海關,按照規定超過5000美元價值的行李要進行申報,但沒有證據顯示傑克進行過申報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傑克的行李丟失的情況屬實,且行李是在榮利公司運輸的區段丟失。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,既然傑克被允許免費托運行李,榮利公司理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負有安全運輸的義務,將行李安全運送到目的地。榮利公司對於存放在行李艙的行李沒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,在旅客上車時沒有對存放於行李艙內的行李進行登記,在旅客下車時提取行李也明顯沒有履行監管職責,因此榮利公司並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存在過錯。而永東公司作為與傑克訂立合同的承運人,榮利公司作為損失發生區段的實際承運人,應連帶對傑克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  對於具體的賠償數額,法院則認為,由於傑克對他損失的物品沒有提交任何購物憑證,或是照片等作為證據參考,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。法院酌定榮利公司、永東公司連帶向傑克賠償3700元。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,該案判決現已生效。
  (原標題:弄丟行李大巴堅稱運人不管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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